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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鲁俐:
    本院受理袁庆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曾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袁庆宝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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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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