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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签署管理规约时应注意问题
作者:刘文玉
  (1)开发商在预售出售房屋时,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签署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时要求购房者一并签署,这对购房者而言,也具有约束力。但在业主按照地方法规成立业主委员会,审改通过管理规约后,原先由开发商制定的临时公约即告失效。
    (2)管理规约不应设定处罚权。这是因为管理规约本质上是自治规范,无权设定如罚款、扣押或没收财产等类似行政处罚的罚则。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才能赋予行政机关处罚权。而且,法律对此也有严格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自治性组织是无权实施处罚的。但管理规约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管理规约是针对不动产物业的使用、管理等行为而设定的。只是在该物业区域内,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 (含承租人)对物业的使用、管理等行为均应受管理规约的制约。 (刘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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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8 版:建筑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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