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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房地产
政策回顾(二)
作者:常文
3月11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指出,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这一部门的设立意味着政府把住房保障放在首要关注的层面,作为民生的重要方面,住房问题成为当代社会关注的焦点。未来住房保障将由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两方面组成。 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全面排查住房公积金违规放贷。 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地区的住宅(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6月1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6月15日,央行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施行。根据《办法》,所谓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办法》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相比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57号令,2001年修订),《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从而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