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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建设委员会 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交通局
关于加强城区建筑材料及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整洁和交通安全,杜绝各类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在运输处置中漏撒污染道路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湖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城区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凡在随州市城区产生各类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核准申请,经核准后,颁发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严格审查建筑材料和垃圾运输单位的承运条件 在随州市城区从事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统一实行公司化管理。凡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企业,必须具备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资质。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或采取严格的密闭措施,方可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城区任何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企业运输。 三、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一)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必须将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统一加装移动箱盖,实行密闭运输。 (二)城区内严禁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 (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对行驶城区过境公路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严格管理,对违规运输及损坏污染路面或影响公路畅通的车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市政管理部门对行驶在城区道路上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严格管理,对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公安部门对城区机动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超载超高,无牌无证的车辆,依据日常管理及城区电子监控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禁止行驶在城区道路上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擅自在城区人行道上行驶或停靠。 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各类建设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墙,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清洗设施,设置专门的污水泥浆沉淀池,并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凡超载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轮胎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将上述事项作为文明施工现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成立 “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专班”,从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抽调专人每月集中1—2周时间上路整治。对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给予处罚。 (一)违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定的,依据建设部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筑垃圾运输承运条件的,依据建设部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运输车辆管理规定(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对超载超高无牌无证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五)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对承运车辆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六)违反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靠的,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擅自在城市道上行驶,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