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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行锋:
    本院受理原告徐之忠、李恒香诉你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09年12月31日上午8时在本院洪山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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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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