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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明、张洁、张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贵启诉你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曾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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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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