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障城乡公共服务供给
吴治炎 张富先
近几年,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政府把保证城乡同规划、基础设施同建设、要素资源同配置、发展成果同分享、保障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构建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目的在于用制度保障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老区农民共享改革成果,从而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实现城乡共荣,资源共享。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需求多元、利益冲突多发、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地摆在世人面前。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充分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是构建城乡公共服务的客观要求。虽然近年来已在城乡就业、看病、养老、住房、交通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但总体上看,旧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打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社会管理体制落后和公共服务短板问题非常突出。因此,要着力构建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制度,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在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基础上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城乡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发达地区与老区之间的差距。 “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创和谐”,是构建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的整体要求。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的安排设计,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借鉴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一是把重点放在政府运用公共财政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的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同时,放开公共服务建设领域,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满足各阶层的不同需求。二是强化与广大居民联系密切的基层建设,通过大力加强基层社区建设,中小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广场、廉租房等建设,坚持公共财政向社区和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社区和农村延伸,社会保障向社区和农村覆盖,公共服务向社区和农村倾斜,城市文明向社区和农村辐射,使城乡居民在最短的时间、最近的距离、最真实地体验到基本的公共服务。三是建立健全运作机制,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持续、稳定、健康有效运作。民主参与、科学决策,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考核标准,将政府置于体制的约束和法律的监督下,同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供给多样化的发展格局。 “规范化、定量化、法制化”,是构建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制度的衡量标准。“规范化”是以制度的完善规范政府的行为,明确政府、社会和居民之间的职责关系,划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公开政府转移支付的范围、数量和标准。“定量化”,指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是可以数量测定的,居民有权根据自身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改善状况向政府提出咨询。“法制化”指政府保障公共服务的职责必须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履行职责是政府工作人员的天职,也是居民测评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这就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管理机制和制度予以保障。 目前,城乡公共服务建设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多途径、多领域建设,如农村低保、五保供养、优抚优待、临时救济、高龄养老、残疾人补助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进—步推进相关制度改革,加快适应健全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制度势在必行。要落实“强基层、促基本、建机制、创和谐”的原则,突出“保障基本”,通过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建设,保障城乡居民人人都能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要不断探索社会事业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政府应把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居者有其屋作为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施多途径、多渠道、多领域的公共服务建设,制订优惠政策,吸引社会投资,实行产业化运作,满足社会各阶层的生活需求。要努力建立现代社会服务机构。依靠法人治理机制和居民参与的监督机制,规范社会服务行为和社会秩序。实行责任明确、产权清晰、管理科学、规范有序的市场运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改革。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增加财政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创新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把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列入考核内容,推行公共服务问责制,以此保障城乡特别是老区公共服务供给。 (作者分别系随州市老促会会长、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