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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店内行窃店方无责任?
律师:店家有“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般若
  12月6日,记者在大十字街一店铺内购物,眼见一小偷店内行窃。该店铺内多名店员目睹此景,却没有及时提醒被偷市民。当记者询问店方时,店方称“对此没有责任”。
    当日下午13时10分左右,记者走进位于大十字街的一家店铺,当时店内不少年轻人在选购物品。在袜子选购区,记者看到一只“黑手”伸向了一位穿红衣服的女孩。记者随即提醒女孩防范小偷,致使小偷没有得逞。就在小偷附近的两名女店员看到了这一幕,有的将头扭向另一边,有的走到别处。当记者询问她们是否看到有小偷偷东西时,她们纷纷表示“没看到。”
    小偷离开后,记者走到收银台前,向收银员反映这一情况。但收银员告诉记者,他们“只负责收钱”。
    对于店方给出的回答,记者咨询了律师。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吴涛律师认为,店方应该提供安全购物环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店方有责任利用任何举措,来保证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在发现偷盗行为的时候,及时提醒消费者更是他们的基本义务。
    记者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年末岁尾,是人们购物的高峰期。市民在外购物一般不要把钱物放在外衣的口袋,不要把挎包背在肩上,要放置在胸前;乘车时把存有贵重物品的行李包夹在自己的两腿之间,加强防范意识。
  (本报记者 般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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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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