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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逃逸现场领刑罚赔偿损失
作者:包东流
摩托车撞上同向行驶的货车尾部,货车司机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因害怕承担责任逃离了现场。近日,随县人民法院以货车车主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4万元。 今年8月的一天晚上,谢某驾驶货车沿316国道由枣阳市向武汉方向行驶,当行至随县某加油站附近时,杨某驾驶摩托车与谢某的货车左后部相撞,杨某受伤后死亡。谢某听到声响,并从驾驶室左侧后视镜看到摩托车倒在其货车左侧,估计两车可能发生相撞,但害怕承担责任未立即停车察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事后,谢某被拦截抓获。 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上通行,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在归案后尚能坦白认罪,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4万元,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本报记者 包东流 通讯员 晏贵先 刘莉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