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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会议决议 私自延长合同期限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晏贵先、刘莉莎报道: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下,私自将本村一处河 的养鱼承包合同延长了十多年,此举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判决付某与组长私自签订的延期合同无效。 1998年冬,随县尚市镇某村三组的党员和村民代表在组长家中讨论,决定将本组一处河 发包给付某养鱼,经营期限为十年。组长在与付某签合同时私自将合同期限延长了两年零九个月,并在镇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证明,后加盖村委会公章予以确认。组长在付某承包期间又私自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原承包期限上又延长了十年,并又办理了见证证明。2009年春,村民发现付某承包的合同即将到期,但仍在承包,且合同期限被延长了十二年零九个月,21名村民代表联名写信向各级领导反映村集体利益受损的情况。该村委会遂代表村民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付某与组长私自延长期限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长与付某私自签订合同,未经上述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遂判决付某与组长私自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2年零9个月的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