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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结伙寻衅滋事投案自首免于刑罚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张东海、肖坤报道:近日,由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去年4月25日,刘某与郑某(已判刑)等人在随县殷店镇街道遇到中学生宫某,刘某将宫某拉到附近巷子中,向宫某要钱买烟,宫某称身上没钱,刘某恼羞成怒打了宫某几巴掌,接着郑某等人也对宫某进行殴打。之后,刘某等人将宫某带入一旁的“可乐网吧”,叫宫某下周将烟钱交给网吧网管,方让宫某离开。随后,刘某等人提出敲诈雷某的钱财,待找到雷某后,刘某等人将其拦住索要钱财,雷某被迫留掏出20元钱,事后刘某等人又对雷某进行殴打。今年7月8日,刘某到随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刘某结伙强行以向他人索要钱财为目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刘某犯罪时未满十七周岁,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为保护、挽救未成年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