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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市公安局从严治警五条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的要求,市公安局制定了五条规定:
    一、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的;
    二、滥用权力侵犯群众、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在处置维稳案(事)件中,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导致事态扩大,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五、在办牌、办证等服务群众工作中,推诿、拖拉、刁难、作假的;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政治部和纪委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全体民警。
    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并上追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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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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