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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2015年3月,小刘应聘到我市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不为小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一年后,小刘在人社部门举办的法制宣传活动中认识到社会保险对职工的重要作用,了解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随后小刘多次找公司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之前的缴费,然而公司却拖拉拒绝。公司则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不为小刘缴纳社保,因此不愿补缴。无奈之下小刘到人社部门投诉解决。 【解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与小刘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保,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免除了公司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小刘的权利,属无效条款。因此,公司应为小刘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示】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社保是否缴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自愿协商处理。还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现金补偿方式替代社保缴纳义务。然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变相规避。即使劳动者同意不交社保或进行现金补偿,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仍面临补缴或赔偿的风险。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起到节约成本的作用,还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破坏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造成不利社会影响,绝不可取。同时也提醒广大职工,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应及时向单位主张权利,也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