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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20180705期 >> 第A2版:综合新闻
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气体消费者:
  气瓶是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的责任、义务
  (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
  (2)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含螺丝瓶)、改装气瓶和翻新气瓶。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充装记录应真实、可追踪并认真归档)。
  (4)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制作方法应当符合GB16804的规定)。
  (5)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并且负责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二、气瓶及气瓶阀门的有关规定
  (1)气瓶的检验周期为每4年一次,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使用8年后,须由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定,确定可否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根据气瓶使用的实际年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4年)。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
  (2)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阀门能够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否则应当予以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
  (4)气瓶阀门属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范围,更换阀门时,气瓶充装站或消费者应当购买有出厂监检报告和合格证的阀门,阀门费用自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此公告的行为,有权向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举报电话:0722-12365。
  特此公告。
  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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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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