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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三难 扭转三不
把违建出售小产权房关进法制笼子
  毛以东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发出后,起到了有效的警示、震慑作用。但在基层实践中,仍然存在“三难”的尴尬局面:
    一、小产权房违建监管难。小产权房大多是农民个人出资或与他人合伙、联营在农村集体土地乃至农民宅基地上违规建设。尽管通过广泛深入宣传、组织专班巡查、强化各级监管责任等措施来预防和制止违建行为,但效果仍不理想。特别是一些违建者利用夜晚或节假日偷建、抢建,想方设法与监管部门“打游击”,导致小产权房违建监管难以到位。
    二、小产权房违建执法难。对已经动工建设或建成主体工程的小产权房,采取行政执法措施遭遇很多阻力:一是组织执法一般需要大量人员参与,执法成本很高;二是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暴力抗法等恶性案件,执法人员自身安全遭到攻击;三是只有在执法人员受到伤害后,公安、法院等司法审判机关才能以人身伤害等罪名对暴力抗法者予以批捕,但已于事无补;四是有些正当执法经网络等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往往不问真实情况,“一边倒”地指责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从而增加了基层行政执法风险。
    三、小产权房违建出售行为处理难。这种行为已带来诸多不良后果:一是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无序占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影响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二是违法建造的房屋一般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建筑队伍无资质或者证照不全、偷工减料等现象较为普遍,买房人生命财产安全无保障;三是致使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由于此类行为均为非法,不依法登记和办理各种手续,相关部门无法要求其缴纳各种税费;四是违法建筑在被拆除或违法建造行为被勒令停止后,大量买房人极有可能既得不到所购房屋,又无法收回购房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经过分析,如何处理小产权房违建和出售行为,现时还属于“三不”范畴:一是不构成逃税罪。缴纳税款的主体都是经有关机关依法登记确认的适格主体,非法建房销售行为主体不是适格的纳税主体,如果以逃税罪处理,等于变相承认了此类行为的合法性。二是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建房的土地一般是农民自有的宅基地,即使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行为,根据《刑法》处罚条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前提是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其他土地≥20亩,非法占用耕地前提条件是基本农田占用≥5亩,一般耕地≥10亩。但目前小产权房建设所占地面积较小,一般都在5亩以下。因此,达不到入刑标准。三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法[2011]395号)指出:非法经营罪对象仅限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范围也都具体化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所以,暂不能简单地将小产权房违建出售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目前,县乡村三级几乎穷尽所有行政管理手段,依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违建、买卖小产权行为,无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存在落实不到位的具体问题。我认为,违建买卖小产权房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纳入非法经营罪入刑。同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司法解释,确保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坚决遏制房地产建设、交易和管理的无序、混乱状况,促进法律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系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兼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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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国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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