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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本报讯 通讯员屈真江、金红梅报道: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5年9月1日起,曾都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每月1020元调整为每月1225元,每月增加205元,增长幅度为20%;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每小时11元调整为每小时14元,每小时增加3元,增长幅度为27%。
    新标准适用于曾都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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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阳光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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