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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下调
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报讯 通讯员甘琼、万顺锋报道:近日,从市社保局获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下调0.25%,生育保险费率下调0.5%,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据悉,目前,我市工伤保险执行的是浮动费率征收政策,按照行业类别,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浮动比例。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调整前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在1%-2%范围内浮动,下调0.25%后,在0.75%-1.5%范围内浮动。
    另外,生育保险费率由调整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为0.5%缴纳。同时,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费率调整后,该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和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管理,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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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阳光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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