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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1、2018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可以申请免税优惠政策,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8年2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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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财政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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