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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
——我市30年用人制度改革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促使用工制度发生大变革,“统分统配”转变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就业出路多了,保障制度全了,全市就业形势进一步稳定。
    行政事业单位员工:逢进必考
    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先后颁布。2007年,全国公务员登记工作展开,我市亦着手该工作,标志着公务员制度在我市全面入轨运行。我市公务员招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上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的方式,全省统一组织笔试,全市统一组织面试、体检、政审,全过程由相关部门监督。截至目前,已有160多人通过此程序成为我市公务员。
    从2003年起,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录,遵循“逢进必考”的原则。招录全过程为:用人单位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组织招录,全过程由相关部门监督进行。目前,该原则已在我市事业单位全面推广。
    企业单位:人才自由流动
    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方针,确立市场型劳动就业制度,针对下岗职工制订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为其提供再就业机会。在此基础上,我市成功解决两次就业高潮。一是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知青返城,我市广开就业门路,建立了劳动服务公司,解决了返城知青就业难的问题。90年代末,国企改革,部分职工下岗。我市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多数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我市建立健全了以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失业保险、劳动关系代理等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机制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自由流动、劳动工资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更加充分。
    为实现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自由流转,我市经历“限制转移、控制转移、放开转移、促进转移”四个阶段,打破城乡分割的就业格局,消除对农民工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市场主导、政府促进、城乡统筹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本世纪初,国家、省针对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2007年,《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将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
    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就业
    1983年,我市试行劳动合同制度,此后市逐步加大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进力度。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我市组织开展了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督办。截至目前,全市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同时,全市加强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目前,我市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有89份,覆盖职工8.1万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68%。全市健全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构,加强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协商解决,推行平等协商制度,对非国有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加大职工民主参与和劳资双方自我协调力度。
    1982年起,我市着手加强工资宏观调控方面的工作,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1985年,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浮动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相继被企业所采用。90年代,岗位技能工资广泛推行。目前,我市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基本确立。目前,全市有149家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占企业总数的66%。
    近年来,我市加大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力度,重视工资清欠工作,在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建立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指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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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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