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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
  公务员制度: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发展需要,经借鉴别国需要,总结经验好后推出的一项干部人事制度,对干部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均有明确规定。
    上世纪80年代,国家着手此项工作。1984年,党中央提出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制度是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受各类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与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业务,提供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下列人员应该办理人事代理制度:1、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实行全员人事代理。没有改制的,可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2、国有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的,要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改革的,可以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实行全员代理或只对新进人员及自行聘用的编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3、毕业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自谋职业或受聘到外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4、各类非公有制单位或民营科技实体、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5、会计、审计、法律、监理、评估等社会中介、鉴证机构及其人员;6、其他政策规定应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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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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