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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1、土地抵押权登记,由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局)登记、发证。 2、土地估价结果不再报市局会审备案,由分局直接会审备案。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办出让转让(含企业改制),在不改变原用途及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况下,直接协议出让,不进行招拍挂。 4、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估价备案资料改为分局会审备案;土地出让方案分局会审后报市局改会审为会签。 5、市级建设用地规划预审缩短为10个工作日。 6、采矿权登记缩短为30个工作日。 监督举报电话:0722-35967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