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 (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符合条件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的人员,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3、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助,并实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5、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6、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7、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8、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资金差额部分30%的补助。 9、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后可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费率最多不高于一个百分点。 10、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监督举报电话:0722-32306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