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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职工单位和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四)能提供二年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及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的,提供20%的首付款证明);
    (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能提供合法足额的担保;
  贷款的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还款能力以及所提供担保房屋的价值,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总价款的70%(含)以内确定(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的,在80%以内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
  贷款的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现行贷款利率为: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是3.33%,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年利率是3.87%。
  贷款担保
    借款人须提供合法、足额的担保。
    (一)以预购期房作抵押(按揭贷款);
    (二)以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现住房作抵押(现房抵押贷款);
    (三)以本人及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作担保(公积金互保贷款);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经济收入证明;
    (三)出具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年内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或填发时间未超过二年的《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年内的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或填发时间未超过二年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的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凭有效购(建)住房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发放贷款。借款人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开设还款专户后,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放款。
    4、归还贷款。从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每月还款额存入还款账户,逾期归还的,则另加收罚息。
    5、注销抵押。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注销抵押登记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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