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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20180612期 >> 第A3版:战略合作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随公管委〔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同时,依据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最高额度。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首套房45万元,二套房30万元。可贷额度由现行的按照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计算,调整至20倍。
  二、规范贷款受理条件。缴存职工家庭在城镇购买自住住房,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二年以内,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取消之前“缴存职工家庭在城镇购买自住住房,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二年以内或不动产权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三、规范提取使用业务。暂停缴存地或户籍地以外地区购房提取(含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和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取消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业务;取消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帐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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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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