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记: 本院受理原告丁国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鄂1303民初3817号],原告丁国海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文记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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