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3、监督管理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按照国务院防雷减灾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油、气、弹药、化学品仓库等)、旅游景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安全监管;负责各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的安全监管;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使用的气象资料。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公共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承担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