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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5日
非法采砂典型案例(六)
  案例六:刘某军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案
  刘某军,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内采砂,涉嫌非法采砂。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6日2时,曾都区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刘某军以“自家门口鱼池修路”为由,未经许可擅自在水河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段河道内采砂。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对采砂现场的挖机及运输车辆赣CC6239进行了扣押,并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刘某军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款的规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砂石的车辆赣CC6239移交至区交通局,区交通局对运输车辆的车主卢某作出没收非法河道砂石,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我市市、县两级水利和湖泊部门分别成立了河道采砂常态化暗访工作小组,并制定了暗访工作方案,加大到了对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暗访检查力度,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内的采砂都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明知雇主是非法采砂,而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协助雇主进行非法运输的,也将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