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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陈丹)近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余元,并在随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本案系随州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6月12日,随州市森林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在刘某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部当场查获并扣押鸳鸯、绿翅鸭、猪獾、喜鹊、华南兔、雉鸡、刺猬、乌梢蛇、狗獾、秧鸡、小麂、王锦蛇等野生动物。经鉴定,2只鸳鸯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其余676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被告刘某某对自己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表示懊悔,当庭赔礼道歉,并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